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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103民初1097号 原告:胡某,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孟某,董事长。 原告胡某与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2.48元,减半收取计2361.24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