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381民初3936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8月14日出生,住 四川省阆中市书院街28号5单元4楼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阆中市千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临沂市 海关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26710709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7月7日向原告发出案件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原告收到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