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3)湘1027执280号 ***、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才华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才华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费县支行的银行存款5720785.22元(其中工程款4833394.19元+利息831666.03元+执行费55725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附: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