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5民初9743号
原告:奥德集团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道上海路IEC国际企业中心101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街道海关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奥德集团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与被告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奥德集团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奥德集团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