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5)东执恢字第133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日照峰泰国际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日照峰泰国际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4469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给申请执行人写出10万元的欠条,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已履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峰泰国际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