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02民初2878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漳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
被告:***,男,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
被告:王某,男,汉族,1969年12月31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
被告:***,男,汉族,1990年3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沙洋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2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