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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02民初2878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漳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 被告:***,男,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 被告:王某,男,汉族,1969年12月31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 被告:***,男,汉族,1990年3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沙洋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2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