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净亮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净亮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净亮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净亮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开劳人仲字(2018)第32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净亮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净亮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78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净亮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37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