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净亮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净亮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40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净亮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四方坪双拥路**万富汇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营业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机场路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净亮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亮公司)、原审第三人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物业宜昌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5民终1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生前于2016年起一直在三峡机场海航食堂从事保洁工作,净亮公司从海航物业宜昌分公司处承接了保洁业务后,***的工作地点、内容、时间均没有改变,其持续劳动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二)***与净亮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双方即使签订劳务合同,但不能改变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答复及判例均认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为劳动关系。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本案中,***与净亮公司于2019年4月1日签订《劳务服务协议》时已超过5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即使按照**所述,“***于2016年即在三峡机场海航食堂从事保洁工作”,***当时也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已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不能反推得出劳动者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就必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意见系最高人民法院对个案的指导性意见,该意见适用的对象系持续在用人单位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劳动者,并不适用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形成新的用工关系的人员。本案中,***与净亮公司建立用工关系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原审判决认定其与净亮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刚 审判员  徐 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