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潍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鲁1082民初3159号 原告:安徽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RY51HXE(1-4)),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嘉楼香格里拉72-103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千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潍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TUGJK00),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综合保税区创新创业中心二楼49-1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潍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徽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LPR的1.3倍计算);2.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管道保温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承接的荣成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级评价技改项目中的脚手架搭设、外保温拆除、设备外保温项目委托原告组织施工,并对工程款支付方式、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依约支付原告工程款,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现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对于原告安徽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工程款10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双方自愿同意被告山东潍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支付原告100,000元了结,于2024年5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4年8月30日前支付剩余50,000元; 二、若被告山东潍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则原告安徽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追加违约金10,000元。 案件受理费1,250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山东潍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财产收入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自动履行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履行即违法! 守信激励——自动履行的好处 1.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当事人,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可依法予以减免案件受理费。 2.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3.对于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当事人,法院定期发布诚信履行名单,并将结果推送至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使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获得相应的社会信用评价。 失信惩戒——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后果 1.被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 2.被纳入失信名单,人民法院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银行、证券、组织人事、自然资源、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联合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等措施。 3.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