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22民初8166号
原告:***,男,196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尔滨市香坊区新香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嘉楼香格里拉72-10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RY51HXE(4-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