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01执145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慧联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光谷展示中心扩建项目D座1层1室108-1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盛兴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78号武汉印象城三层东街E-01-25、E-01-2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2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执行人:***,女,1978年6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武汉慧联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盛兴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武仲调字第000000511号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慧联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青山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仲裁委员会(2023)武仲调字第000000511号调解执行一案由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