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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3377号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醇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