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慧联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慧联无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华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特432号
申请人:***联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光谷展示中心扩建项目********。
法定代表人:胡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亮,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12-1-401>
法定代表人:匡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猛,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金佰利电脑耗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山东二五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联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联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联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案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联无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海波
审判员  陶 歆
审判员  陈 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廖正国
书记员徐梦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