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春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春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芬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6民初9408号
原告:上海春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安明。
被告:上海中芬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春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芬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春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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