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省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时凤真,女,195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省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省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200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法定代理人:***(系其母亲),女,住河南省淮阳县四通镇张行村。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女,200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法定代理人:***(系其母亲),女,住河南省淮阳县四通镇张行村。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春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负责人:*新龙,该分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时凤真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春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兵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金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真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