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春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上海春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02民申35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省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时凤真,女,195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省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省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200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法定代理人:***(系其母亲),女,住河南省淮阳县四通镇张行村。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女,200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法定代理人:***(系其母亲),女,住河南省淮阳县四通镇张行村。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春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负责人:*新龙,该分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时凤真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春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兵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金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真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审  判  员李  珏
 审  判  员蒋  晴
 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薛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