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春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春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15113号
原告:贾丙红,男,197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伟,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春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寄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丙红诉被告*宝剑、上海春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贾丙红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