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322民初835号
原告:陈某某,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X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某,五河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XX**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XX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某某,该单位员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安徽XX**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陈某某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