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瑞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븴沂市林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川瑞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执保379号
申请人:临沂市林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界湖街道枣林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顶林,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川瑞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逸路97号C3栋三层399号。
负责人:徐立全,总经理。
被申请人:牛春坤,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临沂市林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牛春坤、***、四川川瑞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数额140万元。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临沂市林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及(2022)鲁1321民初22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牛春坤、***、四川川瑞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14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庆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海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