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927民初214号
原告:临沧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通恒(沧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沧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沧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临沧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沧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沧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79元,减半收取14239.5元,由原告临沧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吴***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