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927民初529号
原告:临沧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9202310625889。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沧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611683363。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711261061。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临沧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沧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临沧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沧某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沧源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对被告沧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沧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76元,减半收取9,038元,由原告临沧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