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03民初1465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