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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盛润隆沥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粤0114民初685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盛兆冠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盛兆冠獬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