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京0115民初3623号
原告:北京盛赢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海鑫路8号院5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全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十里铺小南沟原修理厂22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盛赢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全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盛赢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北京盛赢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盛赢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董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