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全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陕西全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25民初658号 原告:***,男,1970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吴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全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全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