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25民初809号
原告:志丹县银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志丹县。
法定代表人:张宏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全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娟娟,该公司经理。
原告志丹县银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全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志丹县银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陕西全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的资金1293782.9元予以冻结。原告志丹县银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已为该保全申请购买保险予以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志丹县银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陕西全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号内的资金1293782.9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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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乔冬梅
审 判 员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杨 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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