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25民初658号
原告:*文学,男,1970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吴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全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学与被告陕西全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学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文学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同慧荣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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