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1民初21293号之一
原告:广东粤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科东路6号天水湖花园65卡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EWE19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东路139号32、34(一楼)、28-38号双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231303594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粤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广东粤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粤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粤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86元,减半收取为299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082元,合计50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粤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