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17民终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阳春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23)粤1781民初3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向某某公司偿还代付款137807.91元及利息(以137807.91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申请费等。
一审法院判决:一、***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132755.47元及利息(利息以132755.47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给某某公司;二、驳回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3056元,减半收取1528元,由某某公司负担50元,***负担1478元。具体认定事实与理由详见原审判决。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该案既然是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法分包造成的[参考(2020)粤0106民初28895号民事判决、(2021)粤01民终22849号民事判决],故某某公司应对自己的违法分包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而不是只收取管理费和税金,把责任全部推给个人;在法律上,这项目的施工合同是公司作为主体,不是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责任。且上诉人并没有完整收到某某公司所说的扣除了16.2%管理费和税金后的1223023.09元的全部款项(项目的施工合同金额为1459454.76元,由此可见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法分包造成的纠纷,详见(2021)粤01民终22849号民事判决,且上诉人至今未见到被上诉人提供有详细的转账记录出示来核对其提供的结算单确认书。(二)某某公司在第三笔工程款结算单明细中(301223.09元)扣除了上诉人合同质保金:施工合同总价的3%,即43783.64元(合同质保金,且已过质保期限),但至今未退还给上诉人。(三)根据法律相关约定,因建筑工程违法分包造成的连带责任,应由公司和分包者共同分担,即上诉人、被上诉人各承担50%的责任、诉讼费也应各自承担50%。(四)既然该案是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法分包造成的连带责任,上诉人应承担的责任为66377.74元,即为判决书132755.47元的50%。且应减除某某公司未退还给上诉人的质保金43783.64元,即上诉人应支付偿还给某某公司22594.1元。因此,请求法院对本案重新审理判决。
某某公司二审答辩称:(一)某某公司有权向***主张全额的案涉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以及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具备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作为发包方的用人单位应当先支付工资,再依法向承包人追偿。”之规定,某某公司在已为***代付工资后,有权向***追偿。在本案中,在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五“收款收据”中已经明确,***已收取了相应的工程款,***亦承诺“工程款将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若因本项目工人工资引发的纠纷由其承担”。因此,系***拖欠工人工资导致某某公司被另案诉讼,况且某某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另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故依法有权向***进行追偿。(二)***所主张的质保金与工程款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无权在本案中主张,况且某某公司对于质保金与工程款问题不存在违约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质保金不同于农民工工资,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无论***对于质保金、工程款的抗辩是否属实,均与本案无关,某某公司在代偿农民工工资后对***享有追偿权。况且,某某公司目前仍未收到案涉工程的质保金。据了解,系***未配合广东省黄村体育训练中心办理质保金的请款手续,又因仅由***与广东省黄村体育训练中心对接的案涉工程,在***未向广东省**村体育训练中心请款的情况下导致某某公司至今未收到质保金。某某公司曾向***催促办理质保金请款手续,但其均未予配合办理。对于***抗辩工程款的问题。在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五“收款收据”中已经明确,***已收取了相关工程款。某某公司在***的指示下,通过代***向案外人支付材料款等款项以及现金交付的方式已向***足额交付了收据中载明的款项,而且某某公司在一审中出示该证据后,***亦明确已收到收据中载明的款项。倘若,如***在上诉状中所述未收到工程款,***为何在不同时间段、不同金额的《收款收据》中签名确认收到收据中载明的金额,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在该《收款收据》中签名确认收到工程款的法律后果。故,***上诉其未收到工程款系虚假陈述。综上,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在某某公司已经履行了另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的情况下,依法有权向***进行追偿。请依法查明事实,驳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中提交了两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涉案发包人广东省**村**确认已退回质保金,及被上诉人(涉案项目承包人)确认收到了退回的涉案质保金。
某某公司发表以下书面质证意见:针对“***(黄村中心)(五华横坡)”微信聊天记录的三性不予确认,因某某公司无法核实微信主体的身份信息。针对“某某公司***”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理由是与本案无关,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某某公司二审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追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在二审诉讼中仅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本案争议焦点是:某某公司向***追偿代付的工资、利息合计132755.47元应否支持。
因***与***、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民终22849号二审判决已经生效,确定***应向***支付工资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某某公司应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上述判决,***是支付工资、利息给***的债务人,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代付工资、利息合计132755.47元给***后,有权即时向***追偿。***上诉主张某某公司因施工合同违法分包无效而承担连带责任,只能向其追偿50%即66377.74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主张某某公司欠其工程质保金43783.64元应抵扣追偿款,某某公司不予确认,因工程质保金纠纷与本案追偿权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在一审时也没有提出抗辩或反诉,现某某公司不同意在本案直接审理及抵扣,***应另行向某某公司主张。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55元,由上诉人***负担;***应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25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