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1555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远屏电子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虹西路186号(***进创***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洑根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情利,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136号17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常州市远屏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常州市远屏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常州市远屏电子有限公司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远屏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85元,减半收取4,39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70元,合计诉讼费7,562.50元,由原告常州市远屏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