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1555号之二
申请人:常州市远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虹西路186号(***进创***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洑根芳,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136号17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常州市远屏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远屏电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远屏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