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3965号之一
原告: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136号17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晶鑫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北路82号(***放不锈钢物流园)B4-036号。
法定代表人:***(已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晶鑫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诉讼费285元,由原告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孙 洁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