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0374号
原告:苏州东菱振动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符晓宏,董事长。
被告: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秀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袁俊,负责人。
原告苏州东菱振动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州东菱振动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以被告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东菱振动实验仪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东菱振动实验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丁伟
法官助理 高甜
书 记 员 高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