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3民特43号
申请人: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60773439R。
法定代表人:袁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淳光,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申请人:浙江**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同仁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66964810B。
法定代表人:陈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华恩,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1月5日经桐乡市高桥街道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浙江**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61万元,由浙江**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前支付80.5万元,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34.5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46万元。若浙江**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的,需支付违约金(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全部履行完毕为止),则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加付违约金一并提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款项汇至户名: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账号:×××85,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二、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对浙江**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整车高低温环保仓项目质保期延长至2022年1月4日;
三、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支付给浙江**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20万元,已由浙江新吉奥汽车有限公司代收,不再退还;
四、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已预交),浙江**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诉讼费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账号为:6228××××3262,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五、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由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5日之后解除对浙江**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所有财产保全措施,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再出具书面材料;
六、浙江**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
七、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经桐乡市高桥街道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盛诚成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马 丽
书 记 员 唐晨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