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7民初9835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尚信环境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袁俊。
申请人上海尚信环境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沪0117民初98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上海尚信环境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尚信环境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毛水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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