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华韧钢结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申42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曾用名:***)。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南华韧钢结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已注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南华韧钢结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华韧钢结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华韧广州分公司”)、湖南华韧钢结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华韧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0)番法民一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于2008年6月24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湖南华韧广州分公司工地任安全员,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上在安全员“***”的名字上清楚地盖有湖南华韧广州分公司的印章,在《工地宿舍管理制度》等所提供的证据上都分别有“***”的名字与湖南华韧广州分公司的印章,证实申请人是湖南华韧公司的员工。2.申请人在湖南华韧广州分公司工作期间,相关人员曾对申请人进行恐吓、打骂、羞辱、污蔑和谋杀。申请人遂于2009年2月13日向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该案定于2009年11月19日下午3:00时开庭。被申请人无故缺席,应判被告缺席,但仲裁无视法律,在未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又通知被申请人在2010年3月1日开庭,相反认定申请人缺席。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本案时违法,要求法院严肃处理。3.申请人于2010年3月15日向番禺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庭后申请人一直没有收到判决书,在此段时间前后,申请人因精神受到打击患病失去自知力,于近期才回忆起本案,遂于2022年7月29日到原审法院档案室打印本案原审案卷,于2022年8月4日向原审法院提交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证据,于2022年8月17日才收到本案的生效证明。请求:撤销原审民事判决,裁定再审本案。 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申诉申请一;2.检举书;3.重要申请(二);4-9.穗番劳仲案字(2009)第2277号案的开庭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庭审笔录、仲裁不按申请人地址送达的说明及仲裁申诉书;10.呈上书;1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审查通知书。 本院经审查认���,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被申请人主张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原审中提供的申请人的《员工履历表》、东莞市中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及《支出证明单》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入职的是东莞市东日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为其发放工资及参加社保。申请人虽主张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但其提供的《建设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学习签名表》、《会议纪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检查记录表》及《安全教育记录》等证据仅为工作记录,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亦不足反驳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并据此作出判决,合法有据,符合法律规定。审查再审申请人现向本院提出的理由及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故对其再审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审查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