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华韧钢结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民辖终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韧钢结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德国工业园林茵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347459418。
法定代表人:刘卫东,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观林,湖南滳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吴霖,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上诉人湖南华韧钢结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2)湘0602民初4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华韧钢结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结算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按一般合同纠纷原则确定由被告所在地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被上诉人主动撤诉后的新的案件,上诉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历经6年之久仍未查清事实,为避免社会矛盾的进一步加深,避免地方保护主义,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应使用一般管辖原则,裁定由被告所在地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基本证据,原审人民法院将本案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地点位于湖南省岳阳市临港新区,属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夏 磊
审判员 严 冰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佳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