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

菏泽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菏泽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702民初4110号 原告:菏泽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菏泽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梯公司)与被告菏泽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物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电梯维修保养费267367元及违约金53473.4元,共计320840元。2.本案涉讼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日、2022年7月22日,原告与案外人菏泽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各一份。截止2022年11月21日,案外人共拖欠原告电梯维修保养费267367元。2022年11月21日,原、被告与案外人某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自2022年11月15号起至2023年2月15号前案外人拖欠原告的电梯维修保养费267367元,由被告支付与原告,若被告不按上述约定付款,被告自愿承担案涉电梯维修保养费总额20%的违约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案涉款项,时至今日,未果。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11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理应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讼至贵院,望贵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为盼。 被告某某物业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日,某某公司(甲方)与原告某某电梯公司(乙方)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编号CD****401,合同约定乙方对甲方的一期项目住宅部分88台电梯,佳和商业广场观光电梯2台及扶梯4台实施保养服务,服务期限自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0日止,服务费用1140000元。2022年7月22日,某某公司(甲方)与原告某某电梯公司(乙方)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编号CD****722,合同约定乙方对甲方的二期项目住宅部分40台电梯实施保养服务,其中28台服务期限自2022年7月22日至2023年3月30日止,另外12台服务期限自2022年10月10日至2023年3月30日止,服务费用共计71000元。2022年11月21日,某某公司、某某电梯公司与某某物业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中确认截止2022年11月15日,某某公司尚欠某某电梯公司服务费267367元。协议约定,上述欠款由被告某某物业公司支付给原告,被告承诺2023年2月15日前支付全部款项;如被告不按此协议付款,自愿按照拖欠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某某电梯公司与某某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协议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转移第三人的,应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原告同意由被告承担某某公司所欠的电梯维修保养费,债务转移成立,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梯维修保养费267367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涉案协议书约定,若被告违约,应按照拖欠电梯维修保养费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本院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对于原告诉请的53473.4元(267367元×20%)的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合计共计320840.4元(267367元+53473.4元),现原告主张320840元,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某某物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菏泽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菏泽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费及违约金共计32084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2元,减半收取计3056元,由被告菏泽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