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

菏泽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山东巨野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4民初4614号
原告:菏泽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金鼎凤凰城**。
法定代表人:张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欢欢,女,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春,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巨野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菏泽市巨野县麟州商场**楼div>
法定代表人:吕东海。
原告菏泽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巨野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菏泽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计1020元,由菏泽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广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中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