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4民初5177号
原告:菏泽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金鼎凤凰城A829室。
法定代表人:张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欢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春,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新天地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凤凰办麒麟大道东方新天地5栋25单元2501室。
法定代表人:吕建鲁,该公司经理。
原告菏泽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县新天地购物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县新天地购物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菏泽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常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忠霞
书 记 员 赵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