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

菏泽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山东效佳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29号
原告:菏泽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住菏泽市中华东路金鼎凤凰城**。
法定代表人:张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民,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效佳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东段馨润嘉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魏凤娥。
原告菏泽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效佳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菏泽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菏泽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菏泽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4元,减半收取817元,由菏泽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何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