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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博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深圳市威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开民二初字第2844号 原告长沙一博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2月3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1965年4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威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一博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威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一博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威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一博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一博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00元,由原告长沙一博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