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开民二初字第2844号
原告长沙一博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2月3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1965年4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威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一博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威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一博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威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一博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一博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00元,由原告长沙一博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