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4民初16746号
原告:深圳御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水径社区上水径村德勤创大厦12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晔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
第三人: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A栋1104-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深圳御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深圳御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4月14日的工资差额10000元;3.原告无须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未签署劳动合同工资差额,更无须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所在地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水径社区上水径村德勤创大厦1201,第三人所在地为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A栋1104-A。此外,原、被告及第三人均确认被告工作地点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的广州如本洁净车间及配套工程工地。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广州市越秀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邢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