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辖终4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东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A栋1104-A。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满族,住址吉林省梅河口市。
原审被告:***,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义县。
原审第三人:史前乐园(北京)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一区1号楼3层3933。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史前乐园(北京)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13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不可撤销担保承诺函》,明确约定本案争议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依据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第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且未选择具体管辖法院,该管辖约定无效,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