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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粤0308行初2197号 原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A栋1104-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18884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2号区委大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5007542160G。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正在共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立案;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