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威大科工有限公司

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6执11273、112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A栋1104-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沙尾工业区金享投资公司1栋厂房6楼北面604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7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19)粤0306执11273号。被执行人欠缴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一案由本院依法移送执行,编立案号(2019)粤0306执11274号。 经执行,本院已依法从被执行人账户扣划612780.91元至本院账户,其中支付执行款592060.91元、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520元、执行费74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76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7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76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