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威大科工有限公司

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鹏鑫重工钢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财保5578号 申请人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A栋1104-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18884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松江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西鹏鑫重工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1号佳得鑫水晶城A座17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71966048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3年5月21日出生,住址南宁市青秀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一、保全被申请人广西鹏鑫重工钢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000000元的财产;二、保全被申请人广西鹏鑫重工钢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113166.67元的财产。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373939)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7113166.67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鹏鑫重工钢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0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鹏鑫重工钢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113166.6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