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5民初9638号
原告:深圳高新区信某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区粤兴二道中国电信滨海机楼八楼,组织机构代码2795439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世某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粤海街道学府路深圳软件园产业基地2栋B座裙楼01层,组织机构代码3428425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高新区信某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世某昉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高新区信某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3.46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1956.7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913.46元,本院退还其1956.73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