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7民初16048号
原告:深圳高新区信息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海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姝,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铖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涌。
深圳高新区信息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区公司)与深圳市铖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铖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新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新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铖源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及质保款共计97509.74元(其中工程结算款82434.25元,质保款15075.49元),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LPR三年期贷款利息标准支付工程款迟延付款利息至铖源公司付清款项之日止,自2019年11月24日起按照LPR三年期贷款利息标准支付质保款迟延付款利息至铖源公司付清款项之日止;2.由铖源公司承担本案的律师费9000元、本案诉讼费以及公告费75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1日高新区公司与铖源公司签订了《金基吉祥广场项目光纤到户及室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高新区公司向铖源公司提供金基吉祥广场项目光纤到户及室分系统工程所需的设计、技术文件所包含的全部工作,工程造价为301509.74元,并约定按如下方式向高新区公司付款:(1)于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2)合同设备及系统峻工及验收合格后,于提交书面请款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80%款额;(3)结算完支付至合同总价款95%;(4)保质期满付清全款。合同签订后,高新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相应义务,双方在2017年11月23日完成竣工验收,并确认质保期于2019年11月23日结束,故铖源公司应于质保期结束之日向高新区公司支付全部款项。时至今日,铖源公司仅支付204000元,仍拖欠应付工程结算款及工程质保款共计97509.74元(发票及付款申请均已交付铖源公司且已签收)。依据合同约定,铖源公司迟延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高新区公司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损失。
铖源公司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1日,高新区公司与铖源公司签订《金基吉祥广场项目光纤入户及室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合同价款。合同总价为255000元;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接高新区公司书面情况报告预付合同价款的20%;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经铖源公司、监理、设计方等相关方验收合格后,接高新区公司书面请款报告支付至本合同价款的80%;结算完成后接高新区公司书面请款报告支付至结算价的95%;预留结算价款的5%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待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满且高新区公司在质保期内正常履行职责,接高新区公司书面请款报告经铖源公司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确认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付清;3.工期及保修期。本工程工期为:2017年9月30日完成工程施工;2017年10月15日拿到合格的光纤到户检测报告书;2017年11月15日通过深圳市信管办验收并拿到合格的备案报告;2017年9月30日前协调三家运营商与铖源公司签订合同(暂定2017年11月30日前开通电信、联通、移动手机信号)。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全部移交铖源公司之日起计;4.违约及索赔。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违约方承担;除本合同相关条款已经明确约定数额的违约金单独计算外,其他本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但高新区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该部分违约金总和的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本合同约定的高新区公司赔偿损失的内容及法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包括因铖源公司索赔实际支付的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全部费用。
2017年7月21日,光纤入户工程项目开工。2017年11月23日,光纤入户工程完工,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部验收合格后共同出具《工程验收证明书》。施工单位高新区公司、建设单位铖源公司和监理单位在《工程验收证明》上盖章确认。2018年1月30日,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确认光纤到户工程通信设施验收备案材料完备、工程质量无缺陷、核验质量合格,通过检测机构认定意见并向铖源公司出具《光纤到户工程备案核验通知》。同日,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准予光纤到户工程接入公众电信网络并向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出具《金基吉祥广场光纤到户工程项目准予接入公网通知书》。2019年4月25日,高新区公司移交塔楼设备、竣工图纸并与监理方、代建方、业主方、使用方一同出具《工程项目移交证明书》,其中铖源公司委托周红根于业主方栏签字。2019年7月29日,高新区公司与铖源公司共同出具《工程结算书》确认该工程最终结算价格为301509.74元。2021年4月25日,光纤到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全部移交铖源公司,工程保修期届满。
2017年9月4日,铖源公司通过银行给高新区公司转款51000元。2017年12月26日,铖源公司再次向高新区公司转款153000元,以上共支付工程款204000元,铖源公司仍欠付高新区公司97509.74元,其中包含82434.25元未付工程款和15075.49元未付质保款。2020年1月14日、16日,高新区公司就铖源公司未付的上述工程款和质保款分别开具发票。2020年7月25日,高新区公司出具《关于金基吉祥广场项目光纤到户及室分系统工程催收款的函》,要求铖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和质保款。铖源公司至今未付上述款项。
本院认为,高新区公司与铖源公司签订的《金基吉祥广场项目光纤入户及室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恪守履行。双方约定工程结算完成后铖源公司支付工程款至结算款95%,剩余5%作为质保款待竣工验收合格且质保期满30日内一次性付清。现工程验收合格、工程已完成结算、质保期已满,铖源公司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和质保款,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书》,铖源公司应当按照最终结算向高新区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2434.25元和质保款15075.49元。关于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工程款利息自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高新区公司主张自2018年1月1日起支付工程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因2019年8月20日之前,利息计算并未实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政策,故铖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应以工程款82434.25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铖源公司实际偿付之日止,按照2019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本案工程质保期已于2021年4月25日届满且铖源公司届满30日内未付款,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铖源公司应以质保款15075.49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5月2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关于律师费和公告费的支付,双方在《金基吉祥广场项目光纤入户及室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违约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违约方承担,高新区公司为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和公告费应由铖源公司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铖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深圳高新区信息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2434.25元及迟延付款利息(以人民币82434.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2019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深圳市铖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深圳高新区信息网有限公司支付质保款人民币15075.49元及迟延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5075.49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2021年5月2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深圳市铖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深圳高新区信息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9000元以及公告费人民币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0元(高新区公司已预交),由铖源公司负担。高新区公司预交的2430元,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铖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43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英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雅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