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5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高新区信息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4395X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微客鼎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69186X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高新区信息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微客鼎盛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人民币93587.7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零星银行存款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尤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