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5民初24833号
原告郑州海大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
原告郑州海大液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诉状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海大液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9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岳赛